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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79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胡越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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