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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南賴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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