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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29號
原 告 丙○○兼庚○○○
特別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原 告 子○○○兼庚○○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兼庚○○
6樓
原 告 丁○○兼庚○○○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原 告 壬○○兼庚○○○
身分證統
癸○○兼庚○○○
身分證統
被 告 乙○○ 住屏東縣
戊○○ 住屏東縣
辛○○ 住屏東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律師
被 告 己○○ 住屏東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5 日上午9 時30 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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