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7年5 月11日向案外人歐綾纖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9年5 月15日,並有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0,000 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嗣歐綾纖將上開債權連同抵押權一併讓與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影本二件、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97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東港 │東港│ │1107-5│建│0 │3 │49 │全部 │ │
│ │ │ │ │ │8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