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拍,667,200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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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1年7 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2年7 月13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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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6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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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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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九如    │東寧│    │426-2 │田│0   │27  │76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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