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破,19,200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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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等人
間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5,133 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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