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18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 96年度票字第2181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6年8月14日 │15,000元 │ 未載 │96年8月14日 │CH254626 │ │
├──┼──────┼───────┼──────┼──────┼─────┼──┤
│002 │96年8月11日 │15,000元 │ 未載 │96年8月11日 │CH756561 │ │
├──┼──────┼───────┼──────┼──────┼─────┼──┤
│003 │96年6月23日 │30,000元 │ 未載 │96年6月23日 │CH684259 │ │
├──┼──────┼───────┼──────┼──────┼─────┼──┤
│004 │96年7月29日 │15,000元 │ 未載 │96年7月29日 │CH684264 │ │
├──┼──────┼───────┼──────┼──────┼─────┼──┤
│005 │96年8月1日 │10,000元 │ 未載 │96年8月1日 │CH684261 │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 (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