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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195號
聲 請 人 甲○○
號6樓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利息起訖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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