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票,2281,200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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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28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請求之金額及是否請求利息。

二、若請求利息,應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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