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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
被上訴人 丙○○○
丁○○
戊○○
己○○○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阮世賢
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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