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乙○○
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鄭瑞崙律師
蔡坤展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
被上訴人 丙○○ 住屏東縣內埔鄉豐田村五經巷11號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屏東縣內埔鄉○○村○○路47號
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張以岳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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