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補,348,200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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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確認通行權事件,曾對被告起訴,惟本件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且經定期調解不成立,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27,031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057元,扣除前繳起訴裁判費新台幣4,63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42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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