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補,363,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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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地政事務所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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