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補,367,2007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6年度促字第2232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48,352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3,0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2,07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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