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補,374,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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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3,0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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