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補,377,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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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查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蓬萊乾稻1 萬台斤,依卷附屏東縣96年11月30日糧價情形調查表所示,每百公斤之蓬萊稻穀價格為新台幣(下同)2,156 元,而1 萬台斤為6,000 公斤即60百公斤,故1 萬台斤之蓬萊乾稻價格為129,360 元(602,156 元),而此價格遠低於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意旨,自應以此較低之債權額為課徵本件裁判費之標準。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3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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