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訴,426,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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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5年2月起至同年5月止,陸續向原告訂購飼料,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843,548 元,被告僅支付57,874元,尚欠785,674 元未清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85,674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有出貨日報表及出貨單可稽為證,被告未到場或以書狀提出答辯,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其據以請求被告清償餘欠貨款,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96年9 月22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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