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訴,498,200903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 訴人 輝鴻船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珍
被 上 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0,0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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