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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告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被 告 戊○○
己○○
癸○○
上列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
上列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屏東縣長治鄉○○路1巷36弄2之2號追加被告 庚○○ 住屏東縣萬丹鄉○○村○○路38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追加被告 壬○○ 住高雄縣燕巢鄉東燕村後角巷16弄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追加被告 辛○○ 住高雄縣鳳山市○○里○○街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追加被告 乙○○○ 住屏東縣屏東市○○街8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追加被告 丙○○○ 住屏東縣萬丹鄉○○村○○路51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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