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訴,566,2008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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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566 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6,7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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