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訴,598,200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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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曾許仙錦
王調林
曾炫農
曾莉芳
被 上訴人 李坤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59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7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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