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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因與被上訴人乙○○、丙○○間本院96年度訴字第61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下同)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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