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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複 代 理人 施旭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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