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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784號
債 權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代 理 人 鄭朝隆
債 務 人 邱金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零捌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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