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司促,3116,2008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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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116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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