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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4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劉李秀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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