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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705號
債 權 人 乙○○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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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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