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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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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對相對人乙○○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相對人借款之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5 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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