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司拍,203,200805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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