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司拍,251,200807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