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9 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民國91年12月13日變更擔保權利總金額為1,110,000 元),存續期限為民國91年9 月24日至民國131 年9 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91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500,000 元、②42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1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01 年12月30日、②民國93年3 月10日起至民國103 年3 月1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7年1 月30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567,056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310號 │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考│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屏東 │香揚│ │530 │建│0 │0 │85 │全部 │重測前為香揚│
│ │ │ │ │ │ │ │ │ │ │ │段73之54地號│
└──┴───┴────┴──┴──┴───┴─┴──┴──┴────┴───┴──────┘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310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45 │屏東市○○路57│香揚段530地號 │鋼筋混凝土│1樓52.73、2樓40.04、合│ │全部│ │
│ │ │巷53號 │ │加強磚造、│計92.77 │ │ │ │
│ │ │ │ │二層樓房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