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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乙○○○
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潘文華於民國87年7 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6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7年10月16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案外人潘文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潘文華未依約履行,嗣案外人潘文華於民國94年2 月11日死亡,上開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本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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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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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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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萬巒 │赤山│ │261 │建│0 │6 │26 │5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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