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