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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0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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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 97年度司票字第10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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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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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6月5日 │40,000元 │未載 │96年6月5日 │CH7874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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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6年6月27日 │100,000元 │未載 │96年6月27日 │CH7490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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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6年7月9日 │60,000元 │未載 │96年7月9日 │CH5708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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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6年7月12日 │120,000元 │未載 │96年7月12日 │CH5708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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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6年7月18日 │120,000元 │未載 │96年7月18日 │CH6852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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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6年7月31日 │120,000元 │未載 │96年7月31日 │CH6361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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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6年8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96年8月30日 │CH4890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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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6年8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96年8月30日 │CH4890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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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96年8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96年8月30日 │CH489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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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96年8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96年8月30日 │CH489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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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96年8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96年8月30日 │CH489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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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96年8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96年8月30日 │CH489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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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96年8月30日 │60,000元 │未載 │96年8月30日 │CH4374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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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96年9月11日 │120,000元 │未載 │96年9月11日 │CH4889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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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96年8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96年8月30日 │CH489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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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96年8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96年8月30日 │CH489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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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96年8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96年8月30日 │CH489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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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96年8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96年8月30日 │CH4890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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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96年8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96年8月30日 │CH489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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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96年8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96年8月30日 │CH489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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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 (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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