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所簽發之本票正本七紙(票號CH246037、CH246038、CH246039、CH246040、CH246042、CH324976、CH324977)。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