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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啟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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