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 97年度司票字第1146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 │利息 起算日 │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6年8月20日 │400,000元 │未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141369 │ │
├──┼──────┼───────┼─────┼───────┼─────┼──┤
│002 │96年8月20日 │350,000元 │未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141370 │ │
├──┼──────┼───────┼─────┼───────┼─────┼──┤
│003 │96年8月20日 │200,000元 │未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141371 │ │
├──┼──────┼───────┼─────┼───────┼─────┼──┤
│004 │96年8月20日 │550,000元 │未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141364 │ │
├──┼──────┼───────┼─────┼───────┼─────┼──┤
│005 │96年8月20日 │200,000元 │未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141367 │ │
├──┼──────┼───────┼─────┼───────┼─────┼──┤
│006 │96年8月20日 │250,000元 │未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141368 │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 (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