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執消債更,100,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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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丁○○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庚○○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代 理 人 甲○○
楊升元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己○○
債 權 人 丙○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戊○○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悠美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更生方案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更生方案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更生方案附表第96期清償金額,有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徐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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