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消債更,239,2008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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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鄭淑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孫 國 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 建 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附表:
一、債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定之分期還款協議書影本。
三、債務人擔任海軍時期薪資、退休金及打零工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薪資袋、轉帳紀錄等),並加以標示說明。
四、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協商成立至毀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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