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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有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附表:
一、請提出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土地建物謄本及其所有兩部汽車之車籍資料。
三、請提出債務人任職於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及目前其他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或薪資明細單)。
四、請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及汽車貸款契約書影本,並附每月繳納房貸9,000 元、車貸5,335 元之繳納紀錄證明 (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五、請提出賴雲祥、賴邱針之近二年之稅捐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另提出其戶口名簿影本及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佐附相關證明 (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六、請提出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 (協商成立至毀諾時)。
七、請釋明債務人於何時失業,並說明是否為非自願性失業,佐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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