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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民事 庭 法 官 洪有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文俊
附表一:
一、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定之分期還款協議書影本。
四、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 (協商成立至毀諾時)。
附表二:
一、請提出成立協商時之證明文件或依據,並釋明何以無法依原協商條件履行之事由。
二、請債務人釋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附相關證明。
三、受扶養親屬是否仍有工作能力,若有請提出其薪資收入或財產歸屬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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