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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有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文俊
附表:
一、債務人委任乙○○為其合法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並附相關證明 (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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