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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官 孫 國 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 建 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一、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或每月繳納租金五千元之相關證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母親貸款購買之該筆不動產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債務人每月支出房屋貸款19,000元之相關繳納證明 (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三、請提出債務人依協商金額及其他二家未參與協商銀行之還款金額,每月計51,000元之償還紀錄(協商成立至毀諾時),並加以標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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