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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洪有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文俊
附表:
1.受扶養親屬莊明道、林麗瓊是否仍有工作能力,若有請提出其薪資收入或財產歸屬等證明文件。
2.受扶養親屬張依琦及張培辰之戶口名簿及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並附相關證明 (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3.債務人所稱住宅費及通訊費用之相關單據(如統一發票、繳款通知書、轉帳紀錄.. 等),並加以標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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