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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官 孫 國 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 建 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到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座落於屏東縣內埔鄉○○路314 號7 樓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並提出房屋貸款每月9,300 元之繳納證明 (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三、債務人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或薪資明細表)。
四、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協商成立至毀諾時)。
五、請釋明交通費每月支出3,150 元之必要性,並提出車禍受傷需長期復健之相關醫療證明文件。
六、請釋明扶養子女二人每月各支出九千元及五千元之詳細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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