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消債更,275,200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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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㈠債務人及配偶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或薪資明細表)㈡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 (協商成立至毀諾時)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官 孫國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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