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消債更,277,2008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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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人 甲○○
6號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文俊
附表:
⑴提出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之協定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並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⑵債務人就支出受扶養人邱秀錦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資料、醫療收據等)。
⑶依聲請狀及財產目錄記載,債務人人現正失業中,且全無資產,則聲請人目前如何支付必要支出及負擔扶養費用?又如本院裁准更生後,聲請人履行更生方案之經濟來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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