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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附表:
一、債務人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
二、據資料所示,債務人履約狀態未註記已毀諾,請釋明是否毀諾;
若毀諾,請釋明事由及其何以係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但書「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及理由,並附上相關資料證明,及提出協商成立至毀諾時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如匯款資料、轉帳紀錄)。
三、請提出承租屏東縣里港鄉里○路108 巷26號房屋每月實際繳納租賃新台幣4000元之繳款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乙○○之土地謄本(地號:高雄市○○區○○段451、452 號)及建物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苓雅區○○○路134 號4 樓)。
五、請債務人釋明送達代收地高雄市○鎮區○○街173 巷4 號使用關係及建物所有人為何,並提出建物謄本及相關證明。
六、請提出受扶養親屬母文彩之重大傷殘證明文件,並提出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及支出之扶養費相關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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