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孫 國 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 建 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一、債務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定之分期還款協議書。
二、債務人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或薪資明細表)。
三、請提出陳水金及陳方寶秀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並附相關證明 (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四、本案債務人陳明住所地在屏東,卻指定設於高雄市之中華民國金融消費者更生關懷協會為送達代收人,於法未合,請另行指定本院轄區內之自然人為送達代收人並陳報之,以符法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