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消債更,321,200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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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2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附表: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人甲○○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到院。
二、請債務人提出協商成立至毀諾時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如匯款資料、轉帳紀錄)。
三、請提出債務人95年、96年之稅捐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請提出債務人甲○○及受扶養親屬高駿逸、涂靜霞之戶籍謄本,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高駿逸、涂靜霞之95、96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等證明文件;
及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並附相關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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